(2016)桂12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韦秀与朱光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秀,朱光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397号原告韦秀。委托代理人刘俊。被告朱光成。本院在审理韦秀诉朱光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韦秀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韦秀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在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韦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浪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