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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寿应与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应,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646号原告:陈寿应,男,194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胡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璐,该公司经理。被告: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霍尚前,该公司经理。被告:霍尚前,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应与被告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寿应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陈寿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鞍山宏大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马鞍山宜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鸿运广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霍尚前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基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