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8刑初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1985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现住德州市德城区。200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9月4日因涉嫌赌博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9日被逮捕,2015年10月20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3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乙,小名小斌斌,男,1984年生于山东省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武城县。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赌博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4日被武城县人民检察院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015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程志伟、姜涛、林树迪、臧金豹(以上四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程志伟家中、姜涛家中、黄长春经营的台球厅、金马商城谈辉德家中、昌泰厨卫灯饰城等地设立赌局,组织宋连顺、于海龙、杨盛举、李磊、谈辉德、黄长春等多人以“推牌九”或“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梁某乙帮助梁某甲放贷,赌资达10万余元。2015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武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宋连顺、于海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在被告人梁某乙的帮助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梁某乙的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提请我院对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依法惩处。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表示以后不再赌博了,请求法庭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理由,表示以后不再赌博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程志伟、姜涛(二人另案处理)、林树迪、臧金豹(二人已判刑)等人,在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程志伟家中、姜涛家中、黄长春经营的台球厅、金马商城谈辉德家中、昌泰厨卫灯饰城等地设立赌局,组织宋连顺、于海龙、杨盛举、李磊、谈辉德、黄长春等多人以“推牌九”或“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梁某乙帮助梁某甲放贷,赌资达10万余元。2015年9月4日被告人梁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3)德城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03年3月19日梁某甲犯盗窃罪,被德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被被判刑时系未成年人。(3)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德劳教字(2004)第293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2004年10月8日梁某甲因盗窃被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4)武公行罚决字(2014)00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4年3月26日梁某甲因为在武城县人民医院无故将他人打伤被武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5)武城县公安局抓获经过一份、到案说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梁某甲被抓获到案;梁某乙系主动投案。2.证人证言(1)宋连顺(住武城县广运街道办事处姜官屯社区)的证言。证明梁某甲在昌泰厨卫、谈辉德家、黄长春的两个台球厅组织多人开设赌局、放贷,林树迪抽水,“小彬彬”具体负责放贷,放贷每2千扣100元,每天放贷过万,林树迪抽水一天能抽五、六千元。在这些地方,宋连顺输了4万多。(2)杨盛举(住武城县城区金马商城)的证言。证明:①梁某甲在小谈家、昌泰厨卫、老黄的土产院组织多人开设赌局、放贷,梁某乙、林树迪具体负责放贷、抽水,每晚放贷过万,放贷每借2千扣100元利息,抽水每天大约七、八千元。在这几个地方杨盛举玩了五天,输了十二、三万;②梁某甲伙同臧金豹在漳南小区臧金豹租住的房子里组织多人合开赌局大约三天,梁某甲放贷,梁某乙、林树迪抽水,每2千元扣100元利息,一晚上放贷能挣二、三千,抽水能挣七、八千。在这个赌局上,杨盛举输了大约3万;③梁某甲在杨盛举家、不老泉棋牌室、刘寿军的游戏厅以推二八杠的形式组织于海龙、杨盛举、小庞等人进行赌博,大约7天,梁某甲设局、放贷,梁某乙具体负责放贷、抽水,放贷时每2千元扣100元利息。在杨盛举家,梁某甲一下午能抽水二、三千元,梁某甲给了杨盛举500元好处费;在不老泉棋牌室和刘寿军的游戏厅,梁某甲一晚上能抽水10000多,能放贷多少不清楚。(3)于海龙(又名小东北,住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的证言。证实:①2015年6月份,臧金豹和梁某甲在漳南小区臧金豹家组织多人以推牌九的形式合开了赌局10多天,梁某甲放贷,“小彬彬”帮忙放贷,每1万元扣1千元利息,但是当天还上不算利息,每锅抽水10%,梁某甲一天能放贷四、五万元钱,抽水1万多。在这个赌局上自己输了2万多,杨盛举输了七、八万,李磊输了二、三万;②2015年4、5月份,梁某甲在不老泉的院子里组织刘英杰、小庞、褚延磊等人开设赌局大约四天,梁某甲抽水、放贷,“小彬彬”也帮着放贷,每1万元扣1千元利息,当天还上就不算利息,每锅抽水10%,一天抽水1万元以上。在这里褚延磊贷过3、4万元;小庞贷过2、3万,杨盛举输了三、四万;③2015年4月份,梁某甲在昌泰厨卫“大眼”家组织杨盛举、宋连顺、李磊等人开局赌博三天,梁某甲放贷、抽水,“小彬彬”帮助放贷、抽水都是按10%的比例进行。在这里,梁某甲一天能抽水1万多,贷出10万左右。自己在这里输了四五千,杨盛举输了2万多。(4)林树迪(住武城县商业街洪利粉条干货超市)的证言。证实:大约2015年3、4月份的时候自己帮助梁某甲联系场地,梁某甲在黄长春的两个台球厅、谈辉德家、昌泰厨卫、臧金豹家(臧金豹和梁某甲合开)组织黄长春、李磊、谈辉德等人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大约进行了10天左右,梁某甲出钱放贷,自己以日薪300元工资和“小彬彬”帮忙抽水,“小彬彬”具体放贷,每2千块钱扣100块钱的利息,梁某甲一天能抽水大约3000元,放贷收取利息大约一天1000元。梁某甲除去给自己的工资,另外还给分成,大约是除去各种费用的30%。梁某甲在不老泉棋牌室和杨盛举家中也开设赌局了,但具体开了多长时间,是不是有人放贷、抽水不清楚。另外自己在姜涛在国泰名都其家长设的局上参与赌博了,梁某乙放贷。(5)李磊(住武城县鲁权屯镇杨楼村)的证言。证明2015年梁某甲在黄长春的两个台球厅、金马商城小谈家、昌泰厨卫、臧金豹家(与臧金豹合开)组织多人赌博,梁某甲出钱放贷,梁某乙具体放贷,林树迪帮忙抽水,放贷每2千元扣100元利息,梁某乙每天放贷基本上都带着三、四万元现金,放贷时来回倒,一晚上放贷能挣两、三千元,抽水一晚上最少得三、四千元。在这些赌局上,自己一共输了大约20多万元。(6)臧金豹(住武城县漳南小区)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梁某甲组织林树迪、谈辉德、杨盛举等人在漳南小区臧金豹租住的房子里进行赌博大约六、七天,梁某甲设局、出钱放贷,林树迪和“小彬彬”负责抽水,放贷每2千元扣100元利息,梁某甲每天抽水大约7000元,这几天梁某甲、林树迪赢了20多万元,梁某甲给了自己2000块钱的房间费。在赌局上李磊输了3、4万,杨盛举输了6万,陈祥输了2万多,自己输了3万多,于海龙输了3万多,宋连顺输了4万多。(7)袁国强(绰号“大眼”,住武城县城区利城金岸5号楼一楼门市)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份梁某甲带人在自己利城金岸开的昌泰厨卫灯饰城赌博了,赌了三、四天。但具体是不是有人放贷不清楚,梁某甲给了自己三、四百元钱。(8)褚雷雷(住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有人在不老泉组织多人赌博,“小彬彬”在赌局上放贷、抽水,“小彬彬”放的钱可能是梁某甲的。于海龙和小杨子输了1万元左右,小庞输了1万元左右;2015年5月份在杨盛举家可能是梁某甲开设的赌局,“小彬彬”抽水,梁某甲放贷,每1万元扣500元利息。自己输了2万元左右。(9)林培广(住武城县武城镇孙儿庄村)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姜涛在国泰名都小区自己家中组织林培广、林树迪等人推牌九四、五天,姜涛抽水,每天抽水一千元左右,有人在赌局上放高利贷,一天放七、八千,每2千扣100块钱的利息。(10)林志伟(住武城县温馨园东单元501室)的证言。证明:2015年姜涛在国泰名都家中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姜涛抽水,每天能抽一两千,在姜涛赌局上一天输赢能到万儿八千的,少的时候也得两、三千。自己在赌局上没参与赌博。(11)刘玉涛(住武城县东方花园小区)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后,姜涛在国泰名都自己的厂房组织王振和、林树迪开局一、两天,后又到国泰名都自己家开局,姜涛抽水,有没有人放贷不清楚。(12)王振和(住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的证言。证明:程现伟在国泰名都自己家中组织王新、王庆华、小谈等人开设赌局10天左右,开始时程现伟放贷,后来林树迪把“小彬彬”喊来放贷了,“小彬彬”放贷时有利息,1万块钱扣500块利息,“小彬彬”每天拿2万元放贷,钱来回倒着往外放,一天能挣利息1000多块钱;姜涛在国泰名都旁边的厂房以及自己家中开设赌局共五、六天,林树迪把“小彬彬”喊去放贷了,“小彬彬”每天拿两、三万元去放贷,每借1万扣500元利息。在赌局上,没有看到梁某甲。(13)赵洪博(又名赵洪涛,住武城县城区商业街南门北侧)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份“小岭”在国泰名都自己家里开局大约10多天,每次庄家赢了给小岭200元钱,当时没看见有放贷的。(14)程志伟(又名程现伟,住武城县城区国泰名都小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份,自己在国泰名都其家中组织刘英杰、林树迪、王振和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开始是自己放贷、抽水,后来梁某甲放贷两、三天,梁某乙具体帮着放钱,但具体放出去多少不清楚。(15)张丽英(住武城县城区漳南街鸿润大酒店东邻胡同内)的证言。证明:自己在家中经营棋牌室,因和不老泉健身中心比较近,知道的人都叫这里为不老泉棋牌室。2015年4月,梁某甲和小庞领着人在这里推了两天牌九,给了自己500元钱。(16)刘英杰(住武城县东方花园小区)的证言。证明:2014年8、9月份,自己在国泰名都程现伟家中程现伟设的赌局上赌博过,梁某乙在赌局上放贷;2015年4、5月份,自己在不老泉那里的棋牌室赌博过,参与人有小庞、林树迪、梁某甲、褚雷雷、小东北等人。(17)王会林(住武城县商业街南门北侧)的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自己在国泰名都程现伟家赌博过,姓梁的放贷,程现伟抽水,每天能抽一千元。自己在6、7天内去过四次,输了2万元。(18)谈辉德(住武城县金马商城)的证言。证实自己在黄长春的台球厅、自己家中、昌泰厨卫、臧金豹家中参与赌博了,林树迪抽水,梁某乙放贷。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甲供认:①2015年三、四月份,自己伙同林树迪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谈辉德家中、武城县城区黄长春的两个台球厅、袁国强的昌泰厨卫灯饰城、臧金豹家中组织谈辉德、黄长春、李磊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出钱放贷,林树迪、梁某乙负责抽水、梁某乙以日薪200元工资具体负责放贷,提供场地的人每天收取二、三百场地费。赌局共持续大约十二、三天,共抽水大约28000元钱,共放贷大约十余万,赚取利息大约10000元钱。除去烟钱、水钱、支付的工资,所赚的钱和林树迪平分。②2015年四、五月份,在武城县城区杨盛举家中(与林树迪、刘寿军合开)、不老泉棋牌室(与刘寿军、小庞合开)组织杨盛举、于海龙、梁某甲、褚雷雷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出钱、梁某乙以日薪一、二百具体负责抽水、放贷。赌局持续了二天,共抽水三、四千元,放贷二、三万,赚取利息二、三千元。③2014年冬天,程志伟在武城县国泰名都其家中组织林树迪、王振和、寇臣卫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出钱放贷三天,放贷3万,共收取利息五、六千块钱,梁某乙具体负责放贷。④2015年正月,姜涛(小岭)在武城县国泰名都北边厂房、姜涛家中组织王振和、林树迪、谈辉德等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自己出钱放贷两天,一天放贷一、两万,收取利息共大约2千块钱,梁某乙具体负责放贷。自己共参与了9个赌局,其中有6个有自己参与设局,在臧金豹、程现伟和小岭的赌局上自己只是负责放贷。以上自己共抽头3万余元,放贷10万余元。(2)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梁某乙供认:自己分别在梁某甲和林树迪在商业街老黄的台球厅、土产院内老黄的台球厅、历城金岸西侧大眼的昌泰厨卫、金马商城18楼小谈家开的赌局、在臧金豹家开的赌局、在金马商城老杨家和不老泉棋牌室开的赌局中,按照梁某甲的安排放贷。还在程现伟在国泰名都其家中开的赌局中、小岭岭在国泰名都北边厂房内和国泰名都家中开赌局中,按照梁某甲的安排放贷了。钱是梁某甲的。每次梁某甲一共给自己了一两万元,来回倒。在以上9个赌局中,自己共帮梁某甲放贷10万余元,梁某甲共给了3000余元的工资。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2015年6月16日7时20分,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武城县城区土产院内夜色台球棋牌室现场勘验,其中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8张。证实:梁某甲等人涉嫌赌博案城区土产院内夜色台球棋牌室现场情况。(2)2015年6月16日10时30分,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武城县城区商业街夜色台球宾馆现场勘验,其中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7张。证实:梁某甲等人涉嫌赌博案城区商业街夜色台球宾馆现场情况。(3)2015年6月16日8时30分,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武城县城区青年路昌泰厨卫灯饰城现场勘验,其中现场勘验制图2张,照片6张。证实:梁某甲等人涉嫌赌博案城区青年路昌泰厨卫灯饰城现场情况。(4)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武城县城区漳南街漳南小区对过臧金豹家现场勘验,其中现场图2张、照片8张。证实:梁某甲等人涉嫌赌博案臧金豹家现场情况。(5)武城县公安局民警对武城县城区漳南街鸿润大酒店东(不老泉洗浴健身中心东)胡同张丽英家现场勘验,其中现场照片9张。证实:梁某甲等人涉嫌赌博案不老泉东胡同内张丽英家现场情况。(6)辨认笔录2份。证实:黄长春能够辨认在武城国泰小区后厂房内的赌局上抽水的男子是姜涛;刘英杰能够辨认在武城县程志伟家中赌博时放贷的男子是梁某乙,抽水的男子为刘琰。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采纳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或者在他人开设的赌局上放贷收取高利息,被告人梁某乙帮助梁某甲放贷,涉案赌资达10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武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公诉方指控的事实有被告人梁某甲供述,供认自己在赌局中共抽头3万余元,放贷10万余元;被告人梁某乙供述,供认自己帮助梁某甲放贷,放贷数额10万余元;参赌人员的证言对于赌资、放贷、输赢情况证言不一,但杨盛举、于海龙等人的证言能证实放贷情况在10万元以上,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公诉方指控的涉案额十万余元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非法获利较少,系从犯;其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判处非监禁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缓刑。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对被告人梁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梁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朝华人民陪审员 徐宝成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