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俊良与刘占厚、周三琴、燕光军、杨海洋、冯振刚、常增随、刘生光、李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101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常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占厚、周某某、燕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常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