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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罗干滥用职权、贪污、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罗干

案由

滥用职权;贪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刑终字第357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干,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原系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广卫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一居民小组副组长。2014年7月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坷、王向丽,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官刑二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并将卷宗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于2015年11月6日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定:2010年3月,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片区广卫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成立了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广卫分部。罗干作为矣六街道办事广卫社区第一居民小组副组长,负责开展政策宣传、动员拆迁和对村民房屋进行产权确认(出具《三级证明》)等的职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告人罗干有下列行为:一、2010年7月,被告人罗干在明知杨某1(系官渡区广卫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另案处理)以其父杨某2云名义虚构宅基地向村小组申请出具确认私人宅基地产权的三级证明时,罗干未履行审查义务为杨某1在三级证明的居民小组一级签字确认,后杨某1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184040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二、2010年7月,被告人罗干明知李某1(系官渡区广卫社区第一居民小组组长,另案处理)以其妻莫某名义虚构宅基地向村小组申请出具确认私人宅基地产权的三级证明时,罗干未履行审查义务为李某1在三级证明的居民小组一级签字确认,后李某1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323144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三、2010年7月,被告人罗干将集体土地以其二嫂李某2的名义虚构宅基地向村小组申请出具确认私人宅基地产权的三级证明,并为自己在三级证明的居民小组一级签字确认,后领取1369800元。四、2010年7月,被告人罗干以其女儿王某的名义虚构宅基地向村小组申请出具确认私人宅基地产权的三级证明,并为自己在三级证明的居民小组一级签字确认,后领取了拆迁补偿款1275840元。一审认为:被告人罗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264564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罗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六千元。二、涉案赃款2645640元继续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干不服,提出上诉称:判决其构成诈骗罪缺乏犯罪主观、客观、客体要件,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其构成诈骗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其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侦查违反职权管辖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2、一审人民法院在未组织诉讼参与人对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发表任何质证、辩护意见的前提下改变指控的罪名,并最终以诈骗罪对罗干定罪处罚,属于变相剥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罗干向法庭提交《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情况说明》、《矣六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广卫分指挥部拆迁工作方式》两份证据,欲证实本案涉案的两块宅基地系符合相关规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发表检察意见:以上两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不予认可,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并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等在卷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罗干及辩护人所提“上诉人罗干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卷的昆明市改造项目推进会会议纪要、广卫社区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官渡分局矣六管理所情况说明、被告人及同案供述、证人证言、拆迁补偿资金拨款明细表及相关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上诉人罗干实施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将集体空地转变成宅基地骗取补偿款的事实,故其上诉理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审判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宁宁代理审判员  刘旭云代理审判员  罗增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熙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