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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2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殷先江与曹加平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2执16号申请人殷某某,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务农。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某某支付从2015年4月起每月200元抚养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某某支付了从2015年4月到2016年1月抚养费2000元,并且双方达成了履行协议,现该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姚 霁审判员  冯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