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周海与张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张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89号申请执行人周海,柳州市××资助管理中心职员。被执行人张泉,××。申请执行人周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213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周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海申请执行张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2015)鱼执字第138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师豫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