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林志忠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林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村源深路92号。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理智、林浩夫,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志忠,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71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志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7908.2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