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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左延洲与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延洲,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骆胜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左延洲,无业。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南西大街。法定代表人曹梅,总经理。第三人骆胜磊,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青青家园清华园,身份证号:1305021978********。原告左延洲诉被告河北凰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骆胜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左延洲诉称,2014年3月第三人购买被告开发的达活泉西大街阳光国际C区的13、14、15、16号商业门市,并签订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生效后第三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也向第三人交付了房屋。因为第三人向原告借款765万元到期不能偿还,经过双方的多次协商达成了一致,双方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抵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第三人将上述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权利抵偿(转让)给原告,以清偿其债务。协议书签订后,第三人将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单据等原始手续交付给了原告,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向被告发出了《转让通知》,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更名手续。原告也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找被告办理更名手续,被告拒绝办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本案中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该案立案后,被告骆胜磊因涉嫌非法集资已被刑事立案侦查,对外所借款项涉嫌非法集资,该案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左延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婧审 判 员  霍建军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