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玉国申请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国,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23号申请人王玉国,男,35岁,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占久,经理,现住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王玉国申请执行科左后旗绿洲养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9月16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的财产已被本院(2015)后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归他人所有,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2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