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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金芹与姜春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芹,姜春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卢金芹。被告姜春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芹与被告姜春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芹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芹撤回对被告姜春娥的诉讼。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