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卢金芹与姜春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金芹,姜春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506号原告卢金芹。被告姜春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金芹与被告姜春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金芹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金芹撤回对被告姜春娥的诉讼。审 判 长 冯 超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石中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