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钱加清与顾文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加清,顾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1135号申请执行人钱加清。被执行人顾文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钱加清与被执行人顾文通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在外地辖区特委托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