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执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新伟与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伟,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朝执字第11031号申请人刘新伟,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院2号楼801室。法定代表人:普琦。申请人刘新伟与被执行人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仲字(2013)第0304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定“一、智领视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新伟工资二万七千八百五十七元三角五分,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六千九百六十四元三角四分;二、智领视尚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刘新伟补偿一万一千元”。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刘新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刘新伟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北京智领视尚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朝劳仲字(2013)第03048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芳审 判 员 张亚军代理审判员 田 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毛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