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20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郭海山与孙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山,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2047-2号申请执行人郭海山。被执行人孙平。申请执行人郭海山与被执行人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孙平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海山支付人民币3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基数为360000元,从2013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2月17日;基数为310000元,从2015年2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履行义务之日止);二、孙平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任永福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孙平自愿于2016年2月18日前偿还10万元,从2016年4月始,每月偿还2万元,直至还清35元为止,执行费4620元各半;二、若孙平有一期未及时足额履行,郭海山可就孙平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按原判决文书继续执行;三、其他无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开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正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