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兴利与刘青果、王西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利,刘青果,王西侠,刘昱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吴兴利,居民。被执行人刘青果,居民。被执行人王西侠,居民。被执行人刘昱志,居民。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2016)鲁1324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青果、王西侠、刘昱志现金1100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家庭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