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紫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雷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紫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雷某某,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审判员王枫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龚娴、人民陪审员莫莉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日领养一女陈某甲。婚后,被告爱赌博,欠下大笔赌债,家中收入都用于为被告偿还赌债,而且被告输钱后经常打骂原告,并强迫原告借钱还债,2008年以原告母亲名义借款8万元,2012年9月又以原告母亲名义向工行贷款15万元(房产证作抵押),2014年以原告公积金到贵阳贷款27万元,繁重的债务全压在原告一人肩上,原告身心疲惫,已经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曾于2015年1月4日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法院(2015)紫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此后,被告一直外出不归,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2、领养女儿陈某甲(3岁)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承担抚养费;3、被告个人债务约36万元,由被告自行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原告雷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簿,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2.结婚证,用于证明2006年11月1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5)紫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用于证明原告雷某某曾于2015年1月4日起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第1号证据身份证、户口簿,系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第2号证据结婚证,系婚姻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的证件,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第3号证据(2015)紫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系本院的生效文书,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效力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6年11月16日登记结婚,2012年10月2日共同领养一女陈某甲,婚后夫妻双方常为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5年1月4日起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确定子女陈某甲抚养权、分割权产及分担债务,因证据不足,本院以(2015)紫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现原告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确定子女陈某甲抚养权,分担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经当庭举证,并经本院认定的证据在卷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合法登记的夫妻,受法律保护。2015年3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没有积极搞好家庭关系、履行夫妻义务、尽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离家外出,至今未归,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孩子陈某甲,原告要求由其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未主张,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原告诉称的债务,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查实,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可另案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雷某某诉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准予离婚。2、女儿陈某甲由原告雷某某抚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雷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王 枫代理审判员 高龚娴人民陪审员 莫 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蕾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取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