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执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董晓雨与朱学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雨,朱学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字第00419号申请执行人董晓雨,女,1972年5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朱学侪,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淮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阳县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照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