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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爱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爱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022号原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华伟。委托代理人:郑益挺。被告:王爱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爱丽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