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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新堂诉林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堂,林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初字第00844号原告李新堂,男,50岁,汉族,住新乡市。被告林菁,女,20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李新堂诉被告林菁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堂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李新堂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