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24执字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靖与张世国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靖,张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142号申请执行人尹靖,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张世国,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四川省郫县。尹靖与张世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靖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世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6323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张世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