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字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尹靖与张世国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靖,张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字142号申请执行人尹靖,女,汉族,1989年11月21日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张世国,男,汉族,1966年5月18日生,住四川省郫县。尹靖与张世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尹靖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张世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世国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63236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张世国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友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兴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