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3民终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东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江苏东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24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3号地望京科技大厦5层A501室。法定代表人苏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胤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盛泽民营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胡晓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欣,北京市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东亮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6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由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14元,减半收取1507元,由伊美依格国际服装(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