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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1125卢敏娣与陈庆、周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敏娣,陈庆,周君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卢敏娣。委托代理人李淑惠,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庆。被告周君兰。原告卢敏娣与被告陈庆、周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亚琴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敏娣的委托代理人李淑惠、被告陈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君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敏娣诉称,陈庆自2007年起以诸多借口累计向原告借款114000元。双方曾为此闹到派出所,陈庆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庆支付借款114000元。被告陈庆辩称,借款是事实,其只能每月归还500元。被告周君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2013年11月23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4月24日、2014年4月8日、2014年10月15日、2015年11月13日,陈庆分别向卢敏娣出具借条一份,言明借卢敏娣81500元、1000元、5000元、5700元、2300元、4000元、6500元、8000元。因陈庆均未还款,故原告卢敏娣起诉至本院。另查明,陈庆与周君兰于1996年3月19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由借条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卢敏娣提供的借条可以确认其与陈庆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系陈庆未能及时付款,责任在陈庆。陈庆结欠卢敏娣的借款114000元应当归还。上述债务发生于陈庆与周君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君兰应与陈庆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周君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庆、周君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卢敏娣借款本金114000元。如陈庆、周君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0元(减半收取),由陈庆、周君兰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卢敏娣垫付,陈庆、周君兰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卢敏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钰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