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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江琳、周银环计生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黄江琳,周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623行审23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胡建水,局长。被执行人黄江琳,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周银环,女,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浦卫计征决字(2015)第11519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昭晖审 判 员  林耀文代理审判员  林志晖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莹法律条文提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裁定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准予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裁定准予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