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秀玲与魏金政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玲,魏金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401-1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玲。被执行人魏金政。本院作出的(2014)临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金政名下的鲁V号车辆一辆。现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魏金政名下鲁V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清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