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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瞿世珍与泸州市江阳区帆摄影婚纱影楼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世珍,郭春林,泸州市江阳区帆摄影婚纱影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瞿世珍,女,汉族,1942年8月15日生。被告郭春林,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帆摄影婚纱影楼。经营者:郭春林,女,汉族,1987年2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瞿世珍与郭春林、泸州市江阳区帆摄影婚纱影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瞿世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世珍撤回起诉。诉讼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瞿世珍承担。审 判 长  赵心远代理审判员  刘利君人民陪审员  周守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富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