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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叶小红诉被告申小巧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红,叶荣辉,申小巧,申早霞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69号原告叶小红,平舆县人。原告叶荣辉,住址同上。被告申小巧,平舆县人。被告申早霞,住址同上。原告叶小红、叶荣辉诉被告申小巧、申早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小红、叶荣辉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协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小红、叶荣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麻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