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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郑章群、张礼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章群,张礼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郑章群被执行人张礼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开民初字第0013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礼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礼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礼军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张礼军(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90×××#7的存款人民币48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佳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