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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玲与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381号原告陈玲,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尹宏(原告丈夫),住大连市。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王鹏,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与被告大连市工贸职业技术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