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赫金敬诉陈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金敬,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赫金敬,男,52岁,汉族,住涡阳县龙山镇北三里行政村。被执行人陈强,男,29岁,住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程庄村小陈庄。申请执行人赫金敬申请被执行人陈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涡民诉前调字第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强皖S381**车辆一辆。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员张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