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执民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於陆存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於陆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岱中信用社被执行人於陆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岱商初字第002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於陆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於陆存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於陆存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於陆存(证件号码:)在浙江民泰银行的18×××15的存款人民币6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忆儿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