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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53号原告任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静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