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153号原告任某。被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焦静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孟祥宇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