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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程卫星与赵秀玉、杜景山、张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星,赵秀玉,杜景山,张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29号原告程卫星,男,汉族。被告赵秀玉,女,汉族。被告杜景山,男,汉族。被告张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宁广隆,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卫星诉被告赵秀玉、杜景山、张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卫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卫星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治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