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程卫星与赵秀玉、杜景山、张鑫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卫星,赵秀玉,杜景山,张鑫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729号原告程卫星,男,汉族。被告赵秀玉,女,汉族。被告杜景山,男,汉族。被告张鑫,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宁广隆,河南泰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卫星诉被告赵秀玉、杜景山、张鑫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卫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卫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卫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程卫星承担,剩余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治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