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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1

案件名称

李万胜与陈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万胜;陈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2074号原告:李万胜,男,194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继师,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设,男,196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李万胜与被告陈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万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继师、被告陈建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万胜诉称:2011年3月9日,陈建设与李万胜签订老房拆迁还原协议,李万胜居住使用68年的土地、房屋被陈建设拆掉,陈建设于2012年7月22日还原给李万胜116平方米楼房一套,经实地丈量,陈建设还有84平方米土地面积没有还原给李万胜,后双方协商,陈建设按每平方米1100元进行补偿,共应补偿给李万胜92400元,加上树木补偿款3000元,合计95400元,陈建设已付50000元,下欠45400元,当时算账时,陈建设自认欠李万胜46000元。李万胜多次向陈建设催要,陈建设于2015年3月25日给李万胜打了欠条一张,欠款46000元,并约定同年5月底付清,但至今仍未偿还。请求法院判决陈建设偿还欠款46000元。陈建设辩称:欠李万胜46000元是事实,但陈建设已付30000元,现还欠李万胜16000元。因李万胜私自占陈建设的土地栽树,因此不同意偿还李万胜16000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陈建设与李万胜签订老房拆迁还原协议,李万胜居住使用的土地、房屋由陈建设拆迁,陈建设还原给李万胜116平方米楼房一套,另给李万胜现金96000元作为补偿。后陈建设分两次给付李万胜50000元,下欠46000元于2015年3月25日给李万胜打了欠条,并约定同年5月底付清,但陈建设以李万胜占其土地为由,至今仍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李万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收条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陈建设与李万胜达成拆迁还原协议后,已将李万胜的房屋拆掉,致使李万胜原有财产已不存在,因此陈建设应按双方协商的数额及约定的期限给付李万胜现金补偿款。庭审时,双方认可现金补偿款总额为94600元,陈建设承认共分两笔付给李万胜50000元,陈建设现仍有46000元补偿款没有给付李万胜。由于陈建设以李万胜占用其土地为由而主张应从补偿款中扣除30000元的抗辩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且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其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于李万胜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给付原告李万胜补偿款4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告陈建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