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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非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郑莉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郑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非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徐海虹,局长。被执行人郑莉莉。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郑莉莉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普卫计征字(2014)第20-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5)舟���行审字第8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8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莉莉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2月15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现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0元,未受偿8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非字第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严文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