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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刘振恒与谭博凡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恒,谭博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刘振恒,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谭博凡,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谯民一初字第0225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谭博凡的银行存款227869元。二、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广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