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合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71-2号原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6号。法定代表人沈晨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拥军,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莉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安杨路198号。法定代理人徐建成。委托代理人韩静,该公司副总裁。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合展设计营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6年2月4日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30万元,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30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游进国审 判 员 艾罗伟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