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姜某、陈某乙与曹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姜某,陈某乙,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姜某,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曹某,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17006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