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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5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某甲、姜某、陈某乙与曹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姜某,陈某乙,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5执2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姜某,住吉林省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陈某乙,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曹某,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继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曹某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终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价值170067.6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