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维明与詹鹏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明,詹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62号申请执行人:李维明,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詹鹏,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李维明与被执行人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詹鹏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鹏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良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