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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明富与张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富,张玉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88号原告李明富。委托代理人凌云峰,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萍。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明富诉被告张玉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明富于2016年2月1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4元,减半收取912元,由原告李明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