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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于国章与王志梅、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章,王志梅,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249号原告:于国章。被告:王志梅。被告: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枣强县富强北路东侧。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章与被告王志梅、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国章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王志梅、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王志梅、枣强县鸿宇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提供担保用的宋卉名下的银行存单(账号:50×××02、03×××98)13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宝青审 判 员  杜金荣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