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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行审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新来、夏建琴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新来,夏建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16行审55号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黄陂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该××主任。被执行人陈新来。被执行人夏建琴,与被执行人陈新来系夫妻。案由: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2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强制执行之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准确,符合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武汉市黄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陂卫计委征字(2015)第021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审 判 长  白德勇人民陪审员  严家政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