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倪高照与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高照,刘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1执5号申请执行人倪高照。被执行人刘立军。申请执行人倪高照申请执行刘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刘立军赔偿倪高照人民币106645.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0元,判決生效后,权利人倪高照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已执行30850.00元。权利人倪高照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标的款7614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立军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履行标的款3万元,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家庭困难情况通过司法救助2万元,剩余26145.64元申请执行人倪高照自愿放弃申请执行,2万元救助款及3万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倪海军已于2016年1月18日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