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黑民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侯某,女,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黑山县。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山县。原告侯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