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民初字第0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韩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侯某,女,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黑山县。被告韩某某,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黑山县。原告侯某诉被告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韩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