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洪诉雷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雷开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709号原告王洪,男,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宏禄,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开友,男,汉族,绥阳县人,住绥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洪诉被告雷开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正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洪于2016年2月15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洪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正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