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冯卫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2666号原告:冯卫祥。委托代理人:熊徐斌、张苍松(实习),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齐孝安。委托代理人:黄伟、周永革,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卫祥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冬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邦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