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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董玉珍、刘维兵等与张秀娥、单保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玉珍,刘维兵,刘维武,刘永聚,刘玉浩,张秀娥,单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董玉珍。申请执行人刘维兵。申请执行人刘维武。申请执行人刘永聚。申请执行人刘玉浩。被执行人张秀娥。被执行人单保明。本院在执行董玉珍、刘维兵、刘维武、刘永聚、刘玉浩与被执行人张秀娥、单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5)李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称五申请人与两被执行人已经庭外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撤回对两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既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桂文全代理审判员  周亚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黎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