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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辖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岩与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王红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孙岩,王红雨,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辖终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迎宾大道x-x-9xx室。法定代表人宋殿龙,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岩。原审被告王红雨。原审被告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城东关汽车站南20米(徐宁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陈红伟,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环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岩、原审被告王红雨、江苏盛大世贸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世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辖初字第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10月13日,原审法院受理了孙岩诉王红雨、九鼎环球公司、盛大世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孙岩起诉称2015年9月,孙岩从王红雨处承包盛大世贸城7、8号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王红雨、九鼎环球公司与盛大世贸公司均不愿意按时支付孙岩工程款。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孙岩的合法权益,要求王红雨、九鼎环球公司、盛大世贸公司偿付工程款并承担连带责任。九鼎环球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九鼎环球公司的住所地在徐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九鼎环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未明确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睢宁县,因此,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九鼎环球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九鼎环球公司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孙岩从未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任何合同,故本案不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应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涉案工程盛大世贸城位于江苏省睢宁县,根据专属管辖之规定,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九鼎环球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九鼎环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代理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