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赵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06号原告张海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宝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海英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艳超二O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