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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张海英与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英,赵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206号原告张海英,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赵宝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赵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张海英未在法定期间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艳超二O二O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