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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白民初字第04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吕瑞学、张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吕瑞学,张保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白民初字第04611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责人张向友,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春学。被告吕瑞学。被告张保华。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诉被告吕瑞学、张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吕瑞学、张保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庄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陈 光审 判 员  曹国福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