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云金与陈如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云金,陈如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07号原告徐云金。被告陈如桥。委托代理人曹阳,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金与被告陈如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云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云金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云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绵 关注公众号“”